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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通知

作者:正瑞地质矿产鉴定      发布时间:2016-09-08

      

河南中原煤炭地质司法鉴定所全体工作人员:

          2016年95日,厅司鉴局转发了司法部司鉴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与我所执业有关的检查内容有两项:一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学习贯彻情况;二是传达学习《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司发通[2016]47号)精神,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情况。

   作为省司法厅直属鉴定机构,我所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每一位司法鉴定执业人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省厅通知精神,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对照“通报”中所列案例的问题属性进行自查自纠,要确保类似情况不在我所发生,以扎实的工作迎接省厅检查。

   附件:《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司发通[2016]47号)

湖南等地司法行政机关严肃处罚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6件典型案件

1、湖南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姜麒麟、龙自正严重不负责任案

湖南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201310月,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吉首市公安局委托,对被鉴定人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鉴定人姜麒麟、龙自正在鉴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本案中吉首市公安局所做首次鉴定存在争议,却未认真负责地审阅杨某的相关医学影像资料并对其伤情做进一步检查确认,于2013118日作出了杨某伤情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而且本案中,只有姜麒麟一名鉴定人对杨某进行法医临床检查和谈话,另一名鉴定人龙自正于事后违规在检查、谈话记录上补签签名。同时,鉴定人姜麒麟在对杨某做肩关节活动度检测时,没有使用角度尺测量而仅凭目测判断,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湖南省司法厅认为,鉴定人姜麒麟、龙自正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对投诉人在2013118日后仍然处于刑事羁押状态起到负面作用,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于2015525日给予鉴定人姜麒麟、龙自正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2、上海裕隆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江斌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案

经上海市司法局查明,鉴定人江斌于201516日日从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博星所)正式离职,并于2015112日被上海裕隆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任命为机构负责人。2015226日,鉴定人江斌仍以博星所名义接受当事人杨某某委托进行法医物证鉴定,并于201535日以博星所鉴定人的名义出具“上博司鉴所(2015)物鉴字第208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整个鉴定过程还存在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鉴定意见书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私自预留鉴定机构印章、私自在其他单位进行检测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决定》第八条第二款、《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于2015714日给予鉴定人江斌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林军兴违反回避规定案

漳州市司法局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林军兴先后参加了被鉴定人赵某某同一鉴定事项的两次鉴定,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造成了负面影响,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三十一条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漳州市司法局于201599日决定给予鉴定人林军兴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4、山东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违规鉴定、违规收费案

山东省司法厅和威海市司法局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及有关人员在鉴定活动中存在违反鉴定程序、超标准收费、未出具正式发票等问题。201535日,该所仅组织一名鉴定人刘德芳到昌邑市人民法院对5起鉴定案件的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查,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关于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的规定。鉴定人刘德芳在明知程序违规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活体检查,鉴定人林勇敢在未参与活体检查的情况下,在活体检查记录上签名,违反了《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所在

收取相关鉴定案件费用时将差旅费列入鉴定费一并收取,并以收费收据代替发票,违反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该所负责人王晨霖未充分履行负责人职责,对上述问题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威海市司法局于2015730日给予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所负责人王晨霖和鉴定人刘德芳、林勇敢警告的行政处罚。

5、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鉴定案

辽宁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3410日出具了“[2012]辽德司文检字第32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该鉴定属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需使用气相色谱仪进行检测。但该所不具备气相色谱仪,也没有与拥有气相色谱仪的单位签订任何租用或仪器设备共享协议,不具备开展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技术条件。该鉴定系鉴定人姜秀琴、张德文根据该所负责人王欣委托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刑事科学技术中心所作的检测结果(色谱图)作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决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省司法厅于2015917日给予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所鉴定人姜秀琴、张德文警告的行政处罚。

6、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虚假宣传案

经江西省司法厅查明,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网站(www.chinadna.org中发布相关资质证书的虚假宣传图片,且宣传图片中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中的名称和内容均为变造;另在其还未通过CNAS 认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www.sifadna.com)发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机构”的虚假宣传内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江西省司法厅于20151110日给予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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