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意见》(司规【2019】4号)等文件的要求,各省司法机关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依法进行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因此,仅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对象,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人并不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依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我所执业类别为:
一、矿产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1. 矿产勘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2. 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
3. 矿产开采矿权边界司法鉴定
二、煤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三、据豫国土资办函(2023)22号从事全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