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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培训概要

作者:正瑞地质矿产鉴定      发布时间:2016-05-25

作者:常学军

          201651,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称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32号)正式生效实施,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称原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7号)同时废止。在这废旧履新之际,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适时举办了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培训班,受河南中原煤炭地质司法鉴定所委派,本人有幸参加学习,受益匪浅。按有关领导指示,特此简要介绍有关情况,供大家学习借鉴。

      一、培训内容简介

一)授课目录

本次培训主要授课专家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标准规范处处长花锋。主要授课内容如下:

1.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条文解读

2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主要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3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规范

4.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技巧与执业风险规避

5.司法鉴定风险防范与控制

6.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及实施策略

7.司法鉴定与诉讼审判相接轨的相关问题

二)课目内容概述

1.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条文解读和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主要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这两课是培训重点。介绍了新通则的制定背景、动机以及立法依据;逐条逐句乃至逐字地对新通则进行解读,并通过新老通则的对比、举例等方法,说明新老通则的区别和优劣性;分析了具体条款的含义、适用以及在鉴定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2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规范

主要讲述全国范围内以往所作鉴定文书出现的不规范、不严密甚至错漏等有关问题,并结合新通则的实施,今后应注意的事项。

3.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技巧与执业风险规避,司法鉴定风险防范与控制和司法鉴定与诉讼审判相接轨的相关问题

该三课目是培训重点。主要强调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必要性和义务、程序, 讲述了出庭前应准备的事项、法庭内质证技巧和重点、鉴定成果采信与法庭质证的关系,以及鉴定人的地位、执业责任与风险等。

4.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及实施策略

该课目是培训重点。主要讲述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提高鉴定人的素质,重视鉴定过程和规定程序的合法性,注重鉴定材料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管,承接许可范围内的业务,遵纪守法,严肃认真,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二、学习收获与认识

通过本次培训,结合本人的学习与领会,主要有如下收获和认识,兹分享予诸君。

1.新旧通则的主要区别

1)章节数量增加

原通则为540条。新通则分650条,其中,新增设了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各同名章节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减或修订。

2)主要内容筛选及对比

  

序数

事项

原通则

新通则

修改

取向

1

司法鉴定概念

第二条增

2

鉴定收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有配套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尚无配套办法出台。

原收费规定已失效。

3

诉讼案件委托主体

多类主体

办案机关

范围缩小

4

委托鉴定契约形式

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委托人提出鉴定委托(要约,未明确书面或口头),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5

委托、协议标准格式

6

决定委托受理时限

分及时、七个工作日和十个工作日及协商等四档。

分七个工作日和协商等二档。

7

鉴定人回避事项

主有第二十第和第三十一条

主有第二十第和第二十一条。更全面、具体。

8

鉴定机构回避

无。但培训提醒,实践中应考虑。

9

鉴定技术依据及顺序

第二十二条共4

第二十三条共3项。主要是减少了“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依据趋严

10

鉴定过程权利及要求

权利较少。

新增了“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增大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人员在场。

删除。但培训提醒,实践中仍应按原通则执行为宜。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捡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较灵活具体

11

见证人监护人员权利及要求

一般要求到场。

到场并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见证加强

12

鉴定记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在原要求基础上增加了“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加强

13

鉴定时限延长告知

未提。

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趋严

14

补充鉴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分4种加前后2

第三十条分3种加前后2款。去掉了原第一种情形-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把原前款中的“请求”改为“要求”;后款中新增了“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15

重新鉴定资质条件

第二十九条要求资质“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二条要求“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6

向专家咨询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较原来增加了“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留证据

17

复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要求“可以进行”,不严格不具体

第三十五条要求“应当进行”,较严格和具体

18

鉴定文书

二种: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一种:司法鉴定意见书

统一规定格式,并有配套文书规范和示范文本

统一规定格式,未明示是否适用原文书规范和原示范文本

数量:一般应当一式三份

应当一式四份

19

文书补正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补正事宜

20

出庭作证

第七条

第五章共4

强调

21

非诉讼类鉴定依据

未列明

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执行

明确依据

 

2.通则修订内容浅评

根据培训老师的观点,通过修订内容对比分析,总的来说,新通则比旧通则更全面、具体、严格、可操作性强,强调了鉴定程序、过程的合法性,重视鉴定活动的证据记录与留存,增加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增强了鉴定文书的质量控制,明确了非诉讼案件中鉴定的法律依据。

但新通则也存在不足之处,如未明确委托人的鉴定委托(要约)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无主要内容,删除了“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人员在场。”条款不太合适;等等。

3.意见与建议

1.新通则现在已经实施,而且新旧通则变化不小,建议司法鉴定人和有志于司法鉴定的同志要及时认真学习,充分理解,保证司法鉴定业务顺利开展,杜绝不良现象发生。

2.由于新通则刚刚出台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如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文本格式尚未出台或指明,导致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无所适从,据培训时提议和个人观点,建议目前暂采用新旧结合的办法处理鉴定法定依据,不能明显违背新通则规定。待新的配套规定出台实施后,再从其规定。

目前亟待解决的事项建议列下:

1)司法鉴定委托(要约)仍叫司法鉴定委托书,由委托人出具纸质文件,内容和其它要求基本按旧通则执行,若委托人公检法、政府等自己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其内容符合旧通则相应规定即可采用。

2)司法鉴定委托书,相对应旧通则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现可暂叫《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内容和格式仍按旧通则执行。

3)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叫新通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形式和内容均按旧通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执行,废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名。

     4)文书补正书、复核意见(书)等其它事项宜在日后实践中形成。

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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