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
新闻资讯

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

作者:正瑞地质矿产鉴定      发布时间:2015-03-25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全省法律服务机构的行风建设,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


   一、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称谓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在上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人员分别称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


   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担任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或在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等其他法律事务中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面向乡镇和城市社区的便民性、低收费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代理刑事诉讼事务。
  (四)司法鉴定:根据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五)法律援助: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或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当事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委托人的基本权益
  (一)知情权。委托人有权获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资信、委托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收费计算方法及依据等。
  (二)索取权。委托人有权索取并自行保存收费正规票据、案件进展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三)监督权。委托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职责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四)投诉权。委托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对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不满意的,可以向该法律服务机构、当地行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投诉。


   四、委托法律服务应注意的事项
  (一)查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防止上当受骗。当您想获取法律服务的时候,一定要首先确认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具有省司法厅加盖印章的法定资格,防止上当受骗。如,在聘请律师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办公所在地办理手续,注意查看是否悬挂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注意查看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年度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登录河南律师网站(www.hnlawyer.org)或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了解拟聘请律师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有无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二)要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合同),防止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私自收案。除当面口头咨询、一次性代写法律文书外,您一定要与法律服务机构而不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委托权限、收费标准、支付时限、争议解决途径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合同)应加盖法律服务机构公章。
  (三)所有费用均应由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部门收取,防止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私自收费。有关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规定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能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索要的不合理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并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检举。


   五、投诉要求
   您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没有按委托协议(合同)履行义务,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对投诉的内容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为及时反馈投诉处理信息,保障投诉人的权利,投诉应注明: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投诉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称和姓名;
  (三)投诉请求;
  (四)投诉事实及理由;
  (五)相关证据材料,如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票据、能够证明投诉事实的其他资料等。


   六、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电话
   省司法厅:0371-66248315 0371-65900527
   郑州市司法局:0371-67661810



最新资讯new arrivals